晚清的窮人娶不起老婆,怎麼傳宗接代?他們用一個不可思議的辦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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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時典妻的現象遍及華夏各地,因地域文化不同叫法又有所差異。在浙江仙居地帶,租妻,是一件正常且又普通的一件事。在北方,典妻在遼寧成為「搭夥」,甘肅稱之為「僦妻」,僦也就是租賃的意思。而在廣西一帶還有「寄肚」一說,廣西賀縣的寡婦很少再嫁,沒娶老婆的或者死了老婆的男人便租來專門生孩子,生完之後便雙方斷絕關係,生下的孩子由男方撫養。

典妻制度的發展到了相對成熟的時候,已經行成了比較完善的流程制度,其中最為關鍵的環節便是契約,契約寫明租妻價格,時限,租期一般為3到5年。這種契約於那些被典的婦女簡直比之賣身契還要受罪,契約成立後,被典婦女就得供人玩樂,為別人生兒育女,最後還需要和自己的子女分離。



那麼這種違反人倫、人情、人性的做法政府為什麼沒有大力去打壓呢?實際上清政府禁止過,但是一方面因為國力的日漸衰落,一方面因連年戰事不斷,人丁不興,也就默許了窮苦人民的這一做法。古時的貞潔觀為一妻不可二夫,必須對自己的丈夫忠貞,但是當「斷子絕孫」和繼續生存下去的前提條件的抉擇下,貞潔觀只能服從。這是古代女性最大的悲哀和不幸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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