天天上班11小時!總店長月休4天「無勞健保和加班費」還沒有退休金 她忍9年怒上法院「老闆下場慘了」

勞工們每天辛苦工作,為的就是維持生計,然而若是在職場上遭遇不合理的對待,更是令人無奈。日前高雄就有一名連鎖果汁店前總店長,忍了9年後對老闆提告,原因便是這些年來自己每日上班長達11小時,月休只有4天,還拿不到加班費,也沒有勞健保,如今法院判決出爐了...

示意圖非當事人/圖片來源:IStock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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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《CTWANT》報導,高雄市一名伍姓女子,自9年前開始在知名連鎖果汁店工作,擔任總店長的她,平時須接受指派,到各大分店工作,薪資每月為4萬9,而每日工時則為11小時,從早上10點到晚上9點,工作十分繁忙,除此之外每月還只有4天休假,意即起碼有4天的國定假日都需要上班,而且在國定假日上班時還會加班3小時,然而老闆的態度卻讓她相當失望。

示意圖非當事人/圖片來源:IStock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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伍姓女子表示,依照現行法規,在她受雇年資滿四年後,應該獲得14日的特休假(有薪假),第5年到第9年則每年有15日,然而這些年來她從未請過特休,按照法規特休將換算為薪資給她,但老闆卻並未這麼做,就連先前的加班費也都沒有給她,讓她氣得申請勞資爭議調解,沒想到過程中又意外發現,原來這些年來都沒有為她投保勞健保,也沒有提撥勞工退休金。

示意圖非當事人/圖片來源:IStock


直到伍姓女子終於忍無可忍,向勞工局申訴後,老闆才急急忙忙為她投保勞保,然而投保金額依然不對,投保薪資僅為2萬5250元,遠低於她每月4萬9的薪資,加上積欠的退休金23萬6414元,老闆只補提撥了9萬8760元,過往積欠下的平日加班費137萬9040元,以及1百零1萬1840元,仍未見蹤影,最終選擇告上法院,要求雇主償還276萬2437元、提撥23萬6414元至她的退休金帳戶,並且開立非自願離職書給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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